云浮市发展改革局,广东金晟兰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金晟兰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年产800万吨优特钢项目二期三区(1780mm热连轧生产线)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第31号)、《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基本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降碳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位于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云智大道1号广东金晟兰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厂区预留区域,计划在不新增钢水产能的前提下,削减原棒材生产线120万吨产能,腾出的钢水产能及外购冷坯用于项目年产600万吨热轧带钢。项目总投资25亿元,预计2027年11月投产,主要建设内容为2套150吨双工位真空吹氧脱碳脱气精炼炉(VOD)、2座双流板坯连铸机、1条1780毫米热连轧生产线(3座加热炉、1套高压水粗除鳞、2机架粗轧机、1台热卷箱、1台剪切机、1套高压水精除鳞机、7机架精轧机、1套层流冷却、3台卷取机)及其相应公辅设施。
三、用能工艺。
项目利用原有的120万吨钢水,首先进行真空吹氧脱碳脱气精炼工序,采用全干式机械式真空泵系统,实现钢水的深度精准脱碳与脱气;随后进入连铸工序,连铸坯采用热送热装工艺,连铸机采用垂直弯曲连铸机型,将钢水凝固成型,切割为特定尺寸的板坯;最后通过热轧工序,以热送连铸坯为原料,采用直接热装轧制和新型节能分段步进梁式加热炉,轧制成满足用户规格要求的钢带。如采用外购冷坯,先进入加热炉进行加热后进入热轧工序生产带钢。
四、用能设备。
(一)主要设备:2套真空吹氧脱碳脱气精炼炉(容量150吨、功率1800千瓦),2座连铸机(功率4800千瓦、2级能效),3座加热炉(热效率60%、2级能效),7台精轧机(功率9000千瓦、2级能效),2台粗轧机(功率9000千瓦、2级能效),1台剪切机(功率2600千瓦、2级能效),3台卷取机(1台1600千瓦、2台1200千瓦;均为2级能效),1套高压水粗除鳞系统(13800千瓦、2级能效),1套高压水精除鳞系统(2500千瓦、2级能效)。
(二)辅助设备:63台变压器(2台容量3150千伏安、18台容量2500千伏安、8台容量2000千伏安、2台容量1600千伏安、2台容量1000千伏安、1台容量800千伏安,以上均为2级能效;2台容量50000千伏安、空载损耗30.4千瓦、负载损耗158.7千瓦;2台容量40000千伏安,空载损耗25.8千瓦、负载损耗134千瓦;11台容量11600千伏安、空载损耗8.7千瓦、负载损耗51.1千瓦;3台容量4600千伏安、空载损耗7.3千瓦、负载损耗43千瓦;1台容量3600千伏安、空载损耗5.3千瓦、负载损耗38千瓦;3台容量3500千伏安、空载损耗3.9千瓦、负载损耗33.25千瓦;1台容量3300千伏安、空载损耗3.7千瓦、负载损耗27.6千瓦;4台容量2500千伏安、空载损耗3.091千瓦、负载损耗21千瓦;2台容量1800千伏安、空载损耗2.075千瓦、负载损耗13.005千瓦;1台容量1500千伏安、空载损耗1.665千瓦、负载损耗10.555千瓦),以及风机、水泵、空调、照明等辅助设备。
五、计量器具。
对电、天然气、蒸汽配备能源计量器具。项目外购电、天然气进入厂区时进行一级计量(依托厂区原有计量器具),各车间设置二级计量,主要用能设备实现三级计量。
六、项目建成后能源消费和碳排放主要指标。
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高于313717.68吨标准煤,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不高于68623.38万千瓦时、天然气消耗量不高于22841.79万立方米、乙炔消耗量不高于70万立方米。项目真空吹氧脱碳脱气工序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13.85千克标准煤/吨,连铸工序单位产品能耗不高于5.45千克标准煤/吨,热轧工序单位产品能耗不高于49.85千克标准煤/吨。
项目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不高于743549.95吨,其中直接碳排放量不高于440303.25吨,间接碳排放量不高于303246.70吨;项目真空吹氧脱碳精炼工序单位产品碳排放量不高于0.032吨二氧化碳/吨、连铸工序单位产品碳排放量不高于0.018吨二氧化碳/吨、热轧工序单位产品碳排放量不高于0.113吨二氧化碳/吨、单位增加值碳排放不高于1.26吨二氧化碳/万元。
七、项目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降碳措施基础上,应加强和改进以下节能降碳工作:
(一)工艺节能降碳。
1.钢包全程加盖,通过减少钢包运输过程中的热损失,降低加热炉出钢温度。
2.提高连铸坯的输送速度,采用保温车输送,在输送辊道上设置保温罩,在钢坯库设置保温坑,减少热损失。
3.热轧工序加热炉采用汽化冷却,通过水在高温下汽化吸热,回用加热炉余热制备蒸汽外供。
(二)辅助及附属生产设施节能降碳。
1.项目主要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水平满足相关标准二级能效以上要求。
2.选用低损耗节能型电力变压器,合理选配装机容量,使之在经济负荷率范围内运行;在负荷中心设置供配电点,以就近供电;就地进行无功补偿,使功率因数在0.95以上。
3.电气照明选择合理的照度标准,严格控制照明功率密度值;选用高效LED节能灯具,充分利用自然光和太阳能光源。
(三)能源计量和管理。
1.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25)等规范,健全能源计量、监测管理制度,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2.配备的电表、天然气、蒸汽等计量器具,精度要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25)要求。
3.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相关要求接入全省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和碳排放情况报告。
(四)其他要求。
1.项目建成投产后,应认真执行国家、省节能降碳政策要求,积极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并综合采取碳排放配额交易、项目碳排放等量替代等措施减少项目碳排放。
2.项目应优先选用能效碳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碳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
3.加强能源和碳排放管理,对企业能耗、碳排放进行实时记录、监测和分析。
八、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生产装置、用能设备、工艺技术路线、主要产品品种及其他方面较节能报告、节能审查意见等发生重大变化的,请按照《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九、请广东金晟兰冶金科技有限公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我局按规定组织开展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
十、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广东金晟兰冶金科技有限公司组织对项目节能降碳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我局和云浮市发展改革局留存。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验收的,责令限期整改。
十一、请云浮市发展改革局积极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碳改造工作,加强用能与碳排放预算精细化管理,为云浮市后续新增项目建设腾出能耗与碳排放空间。
十二、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