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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批复晋能控股大同矿区潘家窑矿井及选煤厂新建项目环评报告书。该项目设计规模1000万吨/年,其中常规产能800万吨/年,储备产能200万吨/年,服务年限37.9年。原煤以长焰煤为主...展开
晋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请审批〈晋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大同矿区潘家窑矿井及选煤厂项目(100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函》(晋控函〔2026〕9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总体意见
该项目位于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设计井田面积为90.14平方公里,设计规模为1000万吨/年(常规产能800万吨/年,储备产能200万吨/年),服务年限为37.9年。项目设计开采石炭系上统太原组3号、5号、7号3个煤层,原煤以长焰煤为主,属低瓦斯矿井。全井田共划分1个开采水平8个盘区,一、三、五、六、七盘区及八盘区东翼的5号煤层采用综采放顶煤采煤工艺,3号、7号煤层采用综采一次采全高采煤工艺,采用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二、四盘区及八盘区西翼采用分层综采采煤工艺,采用充填法管理顶板。项目配套建设同等规模选煤厂,采用智能干选、重介浅槽、重介旋流器分选工艺。首采区为一盘区和二盘区,面积分别为10.4平方公里和2平方公里,服务年限分别为11.8年和3年。项目主要建设主井工业场地、副井工业场地、弃渣场,新建缓坡主斜井(斜长7243米,净直径7米)、副立井(垂深797.4米,净直径11米)、中央进风立井(垂深798米,净直径7.5米)、中央回风立井(垂深766.5米,净直径8米)、选煤厂(规模1000万吨/年)、井下智能选矸系统及矸石充填系统(工作面架后充填能力160万吨/年、邻位注浆及低位灌浆充填能力135万吨/年)等主体工程,原煤仓(3座,单仓25000吨)、精煤仓(1座,10000吨)、混煤仓(2座,单仓10000吨)、矸石仓(2座,单仓4000吨)、矸石料仓(2座,单仓3000吨)、矸石周转库(1座,18000吨)、场外道路等储运工程,矿井水处理站(常规处理规模12000立方米/天、深度处理规模1200立方米/天)、生活污水处理站(主井工业场地24立方米/天、副井工业场地1000立方米/天)、危废贮存库、建设期弃渣场等环保工程。产品煤主要依托铁路专用线外运。依托的铁路专用线及装车站、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等工程另行办理环评手续。
该项目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山西省大同矿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建项目,总体符合规划环评要求。国家能源局以国能综函煤炭〔2022〕93号文件同意本项目以承诺方式实施产能置换,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能源〔2026〕210号文件核准项目按1000万吨/年建设,其中常规产能800万吨/年,储备产能200万吨/年。项目实施将对区域生态、水环境、大气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要求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项目位于山西省左右平台地风沙控制与林牧业生态功能区,以林地、草地、耕地为主。评价范围内分布有永久基本农田、公益林、村庄、文物保护单位等。项目实施带来的土地占用、地表沉陷等,将对上述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局部区域生态系统等造成不利影响。
(二)水环境影响和土壤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分布有神头泉域、马道头村集中供水工程水源地、十里河、源子河、七磨河、居民水井、输水管线、供水管线等,具有供水意义的含水层为第四系松散岩类孔隙潜水含水层及奥陶系灰岩岩溶裂隙含水层。预测煤炭开采产生的导水裂缝带不会导入第四系松散岩类孔隙潜水含水层,对其影响较小。煤层开采可能会导通下伏奥陶系灰岩岩溶裂隙含水层,对该含水层地下水水位、水量造成一定不利影响。煤炭开采对马道头村集中供水工程水源地、居民水井影响较小;开采过程将破坏石炭系太原组砂岩裂隙含水层和二叠系山西组砂岩裂隙含水层,地下水以矿井水形式排出。矿井水、生活污水等若直接排放或污(废)水处理设施、危废贮存库等区域发生渗漏等,将对水环境和土壤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
(三)其他环境影响。施工期产生的扬尘、噪声、固体废物等,运营期产生的扬尘、噪声以及矸石、生活垃圾、污泥、危险废物等,将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控施工作业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地表扰动和弃土(渣)量。施工前对表土进行剥离,单独存放回用。对受影响的村庄,配合地方政府按时序在受影响前完成搬迁或采取留设足够保护煤柱等措施。对文物保护单位相关区域,采取留设足够保护煤柱等措施。按照“边开采、边修复”的要求编制生态保护及修复方案,对沉陷区及时采取人工修复和自然恢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生态修复,确保植被覆盖度不低于现状。对受影响的耕地、林地、草地等根据受影响程度,依法采取充填裂缝、土地平整、补植补播等措施,确保其功能不受影响。按照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要求,做好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修复和补偿。生态修复应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使用原生表土和乡土植物,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重建与周边自然生态相协调、可自然维持的“野化”群落。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和生态监测系统,开展地表岩移变形跟踪观测和生态影响长期跟踪监测、评估,必要时进一步优化调整开采方案或强化生态保护措施。
(二)水环境和土壤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建设期、运营期应严格落实“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要求,尽量减少矿井水涌出。在神头泉域和奥陶系灰岩岩溶裂隙含水层相关区域,采取将突水系数大于等于0.1兆帕/米的区域和构造发育区域设为禁采区、对断层和陷落柱等构造破碎带两侧留设足够保护煤柱、禁止采用疏水降压方式采煤等措施,确保采煤不对其产生不利影响。建立地下水长期动态监测系统,制定并落实井田及周边区域地下水水质、水位跟踪监测计划,开展导水裂缝带发育高度观测跟踪评估,根据监测、观测结果和评估成果对开采方案和地下水保护措施进行必要的优化。对十里河、源子河、七磨河、输水管线、供水管线等采取留设足够保护煤柱等措施。制定居民供水应急保障预案,对井田及周边的居民水井进行长期观测,必要时及时启动预案,确保居民用水不受采煤影响。新建一座矿井水处理站和两座生活污水处理站,矿井水和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回用。矿井水处理产生的浓盐水全部回用,选煤厂煤泥水实现一级闭路循环不外排。加强水处理设施和管网的管理维护,确保在非正常工况、事故状态下,各类污(废)水均得到妥善处置。工业场地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对应急事故池、危废贮存库、油脂库及机修车间等区域实施重点防渗。
(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和运营期扬尘污染防治,对施工物料采取苫盖、施工场地采取洒水抑尘等措施。原煤、产品煤、矸石均采用全封闭贮存,工业场地煤炭输送、矸石转运均采用全封闭设施;原煤筛分破碎车间、矸石充填站、各转载点均设置除尘设施。采取使用新能源机械或车辆、使用低耗能设备或采购绿电等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产品煤外运依托的铁路装车系统和铁路专用线应在本项目生产前建成投运。燃气锅炉采取低氮燃烧技术,确保达标排放。建设矿井瓦斯浓度、排放量监测设施,按有关规定开展全面监测,及时掌握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并预留在线监测接口,适时与有关部门联网。根据规定适时推进甲烷排放核算和报告。
(四)其他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相关要求。施工期掘进矸石部分用于工业场地填方,剩余部分运至弃渣场处置,加强弃渣场的环境管理,施工期结束后应及时封场并开展生态修复。运营期掘进矸石、井下分选矸石用于架后充填不出井,洗选矸石部分用于井下注浆充填,其余部分依托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处置,充填不畅时临时存放矸石周转库。矸石充填系统、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应与矿井同步建成投运,加强矸石充填系统运行管理,根据充填效果及时优化矸石充填方案;必要时进一步拓宽矸石综合利用途径,确保矸石全部规范利用处置。矿井水处理站煤泥回收利用,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经脱水后单独收集,按规定交有关单位处理;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贮存库,集中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建设足够容量的应急事故池,制定包括矿井水突增或处理不畅导致次生生态环境问题等在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依法备案,并与地方相关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开展必要的培训和演练,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及时妥善处置。
四、加强环境管理
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和制度,加强环境管理,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针对主要生态环保措施,应形成清单作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附件。严格落实生态环保措施专项设计要求,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制定并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态环境跟踪监测方案,根据结果,必要时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优化。项目应按照1000万吨/年的规模建设,不得擅自增加规模。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正式运行后适时开展生态环境影响后评价。首采区服务年限期满后,后续采区继续实施开采的,应当重新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大同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严格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以及相关政策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依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