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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贵州煤矿突发情况紧急撤人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6-05-29

 

各市(州)、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为细化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工作的通知》(矿安〔2023〕26号),进一步强化煤矿突发情况紧急撤人工作,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省能源局制定了《贵州煤矿突发情况紧急撤人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请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区各煤矿企业。

贵州煤矿突发情况紧急撤人实施细则(试行)

为保障煤矿出现突发情况时安全快速有序撤出人员,依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工作的通知》(矿安〔2023〕26号)要求,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出现突发情况时,煤矿现场人员及值班调度员按照“无需请示、立即撤人”的原则,根据灾害类型、发展趋势及影响范围,有序组织撤出危险区域作业人员。

有人员受伤或被困时,在组织自救互救的同时,立即启动矿医联动“双向奔赴”救援救治机制。

二、突发情况及撤人区域

(一)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即组织人员撤离本工作面及影响区域。

1.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1.0%的;

2.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浓度≥1.5%的;

3.局部通风机停运造成工作面停风的;

4.采掘工作面发生明显响煤炮声,喷孔、顶钻,煤壁外鼓、掉渣,瓦斯涌出持续增大或者忽大忽小等突出征兆的;

5.采掘工作面单一地点涌水量超过30m³/h且涌水量有增大趋势的;

6.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一氧化碳浓度≥24ppm或工作面抽采瓦斯管道内一氧化碳浓度≥24ppm且不能立即进行处理的。

7.采掘工作面遇有预测外或者变化较大地质构造、顶板离层、顶板破碎并伴有持续矸石掉落、锚杆(索)应力、支架压力等监测数据突然增大,或者锚杆(索)断裂、棚梁棚腿弯曲严重的。

(二)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即组织人员撤至矿井全风压进风巷道。

1.采区回风巷瓦斯浓度≥1.0%的;

2.井下任一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3.0%且<5%的;

3.全矿井停电停风不能在10分钟以内恢复的。

(三)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影响的采区。

1.对多采区分区通风的矿井,某个采区停电停风不能在10分钟以内恢复的;

2.采区某作业地点发生瓦斯超限并导致采区回风巷中瓦斯浓度≥1%的;

3.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5.0%且不能及时处置的;

4.采掘工作面或采区水泵房被淹的;

5.有带式输送机的采区进风巷出现一氧化碳且持续上升或监测浓度超过10ppm、时长超过5分钟的,或出现烟雾的。

(四)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即组织全矿井人员撤至地面。

1.瓦斯超限期间风流逆流或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

2.井下多处作业地点出现浓度大于3%的高值瓦斯超限(同一工作面的多个传感器超限视为1处作业地点超限);

3.矿井总回风巷中瓦斯浓度≥0.75%的;

4.全矿井双回路停电或停风超过10分钟的;

5.井田及周边地面积水坑水位突然下降并溃入井下的;

6.当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预警等级为红色(一级)、橙色(二级)的;

7.中央水泵房或水平大巷被淹的;

8.井下发现明火且不具备直接灭火条件的;

9.井下出现自然发火征兆且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如煤层自燃导致一氧化碳持续升高、不具备直接灭火条件或同时伴随瓦斯超限的;

10.有带式输送机的矿井进风巷出现一氧化碳超限报警,且持续上升或监测浓度超过10ppm、时长超过5分钟的,或出现烟雾的。

(五)露天煤矿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即组织人员撤离作业区域。

1.台阶有滑动迹象,工作面有伞檐或者有塌陷危险的老空区,发现拒爆、熄爆的;

2.遇到暴雨、8级及以上大风等特殊天气,以及边坡出现明显沉降、变形加速、裂缝增大或贯通、大面积滚石滑落等滑坡征兆的。

上述超限是指瓦斯、一氧化碳真实超限,现场作业人员已确认标校、试验或传感器故障的除外。上述一氧化碳超限,不包含柴油机车运行、放炮、打钻和刷漆等造成的短时超限。

出现上述情况以外的突发情况,煤矿按照法律法规、本矿管理制度和权限进行处理处置。

三、及时报告

煤矿出现本办法中的突发情况且有人员涉险的,应当在5分钟内电话、15分钟内书面报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因突发情况导致人员受伤或被困的,按涉险处理处置。

四、工作要求

煤矿主要负责人要签订授权书,赋予所有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员、瓦检员、带班值班人员发现突发情况紧急撤人的权力。

各煤矿要将各类突发情况及撤人区域制作成牌板,悬挂在调度室、班前会议室。要将本办法纳入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内容,保证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各类撤人情形。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重大风险灾害停产撤人制度,对落实不力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一氧化碳超限敏感信息分级调度撤人指南(试行)〉的通知》(矿安黔〔2025〕15号)同时废止。